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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停课、调课的有关规定
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1-08-14 00:00:00 点击次数:

为严格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完成教学任务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停课

1、任课教师一律不准自行停课,擅自停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2、凡全院性活动需要停课时,按学院办公室通知执行。

3、各教学单位因非教学活动停课,须提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,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课。

4、因停课而需要补课的,由教务处统一安排。

二、调课

1、课表一经排定,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统筹安排调课外,各系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课表,也不能因其它活动临时调课,以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使用教室冲突。如有特殊情况(排课冲突、任课教师因病请假、节假日调换等),可以考虑调课,但必须经教务处同意。

2、未经同意,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、地点,私自调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3、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,除因进修等不可逆转因素外,一般不得提出调课申请。

4、教师因病假、事假、公假缺授的课均应补授,原则上,在请假后立即有计划地补上。缺授的课可由教务处安排同年级同学科的老师代课并作好记录,享受正常的课时津贴。非教务处安排的代课不享受课时津贴。

5、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性,限定每学期每个系提出的调课一般不应超过5人次(每2课时计1人次);“思政课”一学期内调课不应超过8次,每次不得超过2课时。

6、调课范围:

A)因公出差、休养等(有关部门证明);

B)因参加进修(须经学院办公室、教务处同意);

C)因参加校际活动(须凭有关通知和教务处领导批示);

D)因病不能上课(须凭病假单);

E)因任课教师调动工作无人代课;

F)代课教师新担任的课与本人原来担任的课有冲突而不能按时上课;

G)因临时停电、停水或其它事故不能进行的实验、实习课等;

H)带领员工去参观、实习等;

I)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课。

三、调课手续:

1、任课教师需要调课时,必须提前两天填写《调课申请单》,由教师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(若所授课程涉及其他系,应由教师所在系和员工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同意),由教师本人提交教务处;经教务处同意后,调课方始生效,并由有关系及时通知员工。教师不得私自与员工协商调课事宜,若因此导致员工到课率不高或教室冲突,将追究该任课教师的责任。

2、教师如因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未能提前请假或办理调课手续的,事后应在2天内补办。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此外,教师因私调课超过10节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

3、因病调课需出示病假条,因公需出示有关书面通知,因事须在调课单中注明具体原因。各系的停课或调课,须报教务处批准;重大调课、集体调课或四天以上的调课由教务处转报主管教学的经理批准。

四、教务处因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课表所作的调整,各任课教师应切实执行。

五、此规定对外聘教师同样有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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